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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章程(2019版)
作者:jxsh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9-1-6  点击: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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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 关 市 江 西 商 会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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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韶关市江西商会。英文名: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OGUAN CITY 简称:JXCCSG

第二条 性质  韶关市江西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经济合作以及区域发展需要,由江西籍人士在韶关市范围内投资兴办,经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织的,以促进省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服务会员、发展经济、互利互赢、奉献社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服务会员为主要业务,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推动粤赣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为会员建立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充分交流的互助互动平台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韶关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韶关市工业东路33号,原核工业290研究所办公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综合平台,实现资讯与资源共享。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宣传粤赣两地投资环境,促进两地建立更加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和文化交流,为两地经济、文化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

(三)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培训,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企业合理诉求。

(四)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五)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国家以及粤赣两地政府颁布的最新法规、政策,并参与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和规则,树立和发扬“信守承诺”和“守法经营”的良好从业道德;

(六)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提供招商、投资、技术、商品等信息和品牌推广、法律、会计、投资、仲裁、咨询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在积极参与韶关经济发展前提下,特别为促进江西发展,为江西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群众摆脱贫困,支教、助残、助学、改善乡村公共卫生基础条件、保护和发掘珍贵的苏区和民族文化遗产等公益事业服务。

(八)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创建和谐商会。

(九)创办本商会网站、电子杂志、编发纸质的通讯会刊与宣传品,为两地投资招商、会员创业、建设一个学习性商会。

(十)接受两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宜。承接政府向社会购买的各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条  韶关市江西商会的会员为企业会员。由江西籍人士在广东省韶关市投资兴办,经广东省或广东省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单位自愿参加组成。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也可经理事会通过、吸纳一些在学术上有创见的专家、学者、有识之士成为本会特邀专家(非会员身份),组成各类专家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以便为商会开展服务,为会员学习、创业、维权,提供专业服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分管的常务副会长和法务部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荣誉会长。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一)本会顾问为党政机关已退休(具体退休年限以党和政府政策规定为准)、副处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和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本会荣誉会长为在本商会任职副会长以上职务满三年和社会上江西籍优秀企业家和知名人士。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单位:5万元/年

执行会长单位:4.5万元/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4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年

理事单位: 0.6万元/年

会员单位:0.2万元/年

根据本会发展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原则下,会费可减半征收,减半征收的期限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和决议者,损害本会名誉和行为者,擅自公开发表言论或文字攻击本会者,严重触犯刑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或因本章程第十五条被开除会籍者,不得享受本会一切权利,所缴会费一律不退还。 

第十七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九)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本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

商会根据实际情况产生会员代表,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和部分会员组成,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30%,全体会员民主推选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办法: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主持,所有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决定推荐,交由下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被选举人需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选票方为当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需超过三之二。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资格进行审核,以确认选举的合法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聘任和罢免名(荣)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四)决定商会具体工作业务;

(五)制定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七)决定各主要下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商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奖励,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商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负责人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组成。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常工作;

(四)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本会设执行会长职务,由会长提名在常务副会长中选举,并且在会长作出的分工范围内为商会服务。会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责任时,可授权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行使会长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决定本会聘用制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批准本会财务预算内支出。

 第三十六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二)会长较长时间不能行使职权时,行使会长职权;

(三)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

(四)贯彻执行商会会议决议;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日常工作。

四十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变更、增补由商会制定专项制度予以规定,按制度办理。在届中的变更,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且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会员私自组织活动与本会无关,一律视为个体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的,视其情况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根据本会的实际,成立中共韶关市江西商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 内部管理(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由本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商会财务制度,严格按制度执行。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

由商会制定印章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会设立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包括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

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等。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9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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