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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及制度学习培训讲座举办【韶关市江西商会简报】1867
作者:jxsh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11-6  点击: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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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简报2018年第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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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及制度学习培训讲座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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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会员对商会的正确认知、接受企业先进管理理念和方式方法,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会员分期进行培训。

 921日,韶关市江西商会2018年第三次会长会议通过分期培训方案。

 112日,商会组织举办首次商会章程及制度学习培训讲座,面向商会全体理事。

 商会会长徐建民,执行会长罗贤林,顾问龚天培,常务副会长黄龙生、吴小兵、甘长凌、刘发富,副会长管向斌、张同莉、廖先金、李金莲、胡小武、吴江波、李金荣、宋任平、谢小春、彭同辉、叶长文,监事长谢涛,商会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等,共约60人到场听讲。

 学习培训会由会长徐建民主持,秘书长彭才忠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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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深入浅出的摘要解读、听讲学习,大家进一步学习领悟了《章程》内涵,为更好地遵守《章程》及其制度打下基础。

  针对《章程》培训及《章程》的重要性,会长徐建民讲话说,《章程》是一个社会组织的根本大法,其作用相当于国家宪法、中国共产党《党章》,是社会组织组建、运作整个过程必须遵循的,商会所有制度的修订,需根据《章程》拟定,不得违背《章程》,会后秘书处要把规章制度再认真梳理一遍,修改规章制度与《章程》不符的地方。

  商会《章程》的完善,也是从草拟完成到实际使用中不断修改的过程,很形象的一句话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我们的《章程》现已经过两次修改,以后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国家政策的变化等,还会不断进行修改。比如总则部分,适应新时代变化就应该加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总领”这句话,其他条款还要逐条检查;其次随着商会工作的发展《章程》也要不断修改完善。

  必须遵循的是,所有《章程》修改条款必须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执行。

  所以,作为一名会员,首先必须学习商会《章程》,从加入商会那一刻起,就应该高度重视商会《章程》,接受《章程》约束,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我们决定举办《章程》培训的目的。希望大家培训后还要不断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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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及制度其他PPT截图,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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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全文8630字,详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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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韶关市江西商会。英文名: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OGUAN  CITY  简称:JXCCSG

 第二条  性质  韶关市江西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经济合作以及区域发展需要,由江西籍人士在韶关市范围内投资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型的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民主办会的原则,在严格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形式,把韶关市江西商会办成一个有利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实现横向交流、提升和促成本会企业家事业发展的一个平台。

 第三条  宗旨  本商会坚持服务会员、发展经济、互利互赢、奉献社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为商会会员建立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充分交流的互助互动平台,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商会会员之间的联系,发动企业会员通过项目投资、公益捐助、文化交流等方式,在促进粤赣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国家繁荣昌盛、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自我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单位为韶关市经信局,同时接受广东省江西商会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为韶关市民政局。本商会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团法人的各项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监管机关的指导与监管下,在商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韶关市;办公地址:韶关市工业东路33号,原核工业290研究所办公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综合平台,实现资讯与资源共享。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彼此交流和合作,发挥本会会员企业的整体优势。

(二)收集会员意见或建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立会员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渠道,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促进粤赣两地建立更加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和文化交流,为两地经济、文化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

(四)接受会员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为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宣传粤赣两地投资环境、发展战略和建设成就,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视野,分析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理解国家政策,把握区域经济发展出现的商机。

(五)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国家以及粤赣两地政府颁布的最新法规、政策,并参与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和规则,树立和发扬信守承诺守法经营的良好从业道德;

(六)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提供招商、投资市场, 技术、商品等信息和管理、品牌推广、法律、会计、投资、仲裁、咨询等服务。

(七)举办展销会、订货会,组织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八)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在积极参与韶关经济发展前提下,特别为促进江西发展,为江西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群众摆脱贫困,支教、助残、助学、改善乡村公共卫生基础条件、保护和发掘珍贵的苏区和民族文化遗产等公益事业服务。

(九)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为创造和谐商会,提供交流与互动的技术性条件。

(十)创办本商会网站、电子杂志、编发纸质的通讯会刊与宣传品,为两地投资招商、会员创业、建设一个学习性商会,提升会员素质服务,以帮助会员 适应飞速进步发展的社会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十一)承办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韶关市江西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性质的会员,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会员一律平等,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江西籍人士、江西工商企业在粤投资经营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工商企业均可申请参加并成为会员。本会也可经理事会通过、吸纳一些在学术上有创见的专家、学者、有识之士成为本会特邀专家(非会员身份),组成各类专家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以便为商会开展服务,为会员学习、创业、维权,提供专业服务。

 第九条  凡申请入会的企业须填写、提交申请表格,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按所申请的商会会员类型缴纳会费年费。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在合法登记的经济组织中任职;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个人工作表现良好

(五)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在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享受本会实施的各项福利。

(六)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七)商会按会员类型提供相对应的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和决议者,损害本会名誉和行为者,擅自公开发表言论或文字攻击本会者,宣告破产者,严重触犯刑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或因本章程第十三条被开除会籍者,不得享受本会一切权利,所缴会费一律不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六)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七)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聘任制);(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八)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九)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十)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终止事宜;

(十三)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本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

商会根据实际情况产生会员代表,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和部分会员组成,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全体会员民主推选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商会筹备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聘任和罢免名(荣)誉会长、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发展。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七)任命各主要下设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副会长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经全体会议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本会设执行会长职务,由会长提名在常务副会长中选举,并且在会长作出的分工范围内为商会服务。会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责任时,可授权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行使会长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执行会长职权

(一)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二)会长较长时间不能行使职权时,执行会长职权;

(三)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

(四)贯彻执行商会会议决议;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交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决定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本会按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目前设立秘书处、商务部、在韶赣籍务工人员服务中心、法律顾问组。

   (一)秘书处工作职责:发动和组织会员入会,完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会员网络化建设并通过网络基础平台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处理文秘、接待、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对内对外宣传,管理网站、维护与更新网页内容、编发会刊等宣传品。

(二)商务部职责:收集反映重要经济信息,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经济咨询和各种报告会、企业管理培训等活动。

(三)在韶赣籍务工人员服务中心:为在韶赣籍务工人员提供合理,正当的帮助,促使他们在韶更好发展。  

(四)法律顾问组职责:联络法律顾问,为本会与应会员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本会将根据工作发展需要设立新的部门办事机构,报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会员私自组织活动与本会无关,一律视为个体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的,视其情况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必要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或减少会议次数。

    第三十六条  本会选举方式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一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变更和增补方式,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

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变更和增补方式,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根据本会的实际,成立中共韶关市江西商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 内部管理(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

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中必须载明: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应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条  本会设立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包括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15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

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2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

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其中必须载明: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会费标准如下:(人民币)

  长:5万元/

执行会长:4.5万元/

常务副会长:4万元/

副会长:3万元/

常务理事:1万元/

理事: 0.6万元/

会员:0.2万元/

根据本会发展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原则下,会费可减半征收,减半征收的期限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六十五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实行收入与预算公开。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等。

 第七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终止的剩余财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7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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